(2016)湘0104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湖南福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孙晔、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福泰大酒店有限公司,孙晔,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242号原告湖南福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枫林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光宗,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晔。委托代理人高湘粤,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法定代表人何晖。被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枫林一路9号。负责人谢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福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晔、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通知原告湖南福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27071元,原告湖南福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