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古城区成龙苗圃与李冬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城区成龙苗圃,李冬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02民初631号原告:古城区成龙苗圃(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为530702600115983)。住所地:古城区香格里道南祥云居委会集云村民小组。经营者:孙成龙,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绍兴县。被告:李冬升,男,1977年11月1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沙琦,系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城区成龙苗圃诉被告李冬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独任庭,公开开庭进��审理。原告古城区成龙苗圃经营者孙成龙、被告李冬升委托代理人沙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份在原告处购买苗木,款项共计97400元。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孙成龙苗木款97400元〈玖万柒仟肆佰元〉,按双方协商致2015年10月份以前还5万〈伍万〉,余额在2016年10月份结清。特写此据。李冬升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份,被告未按期归还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苗木款人民币97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97400元无异议,但目前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希望原告可以给被告两到三年的时间偿还欠款。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欠原告苗木款974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庭审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古城区成龙苗圃经营者为孙成龙。2014年10月23日,被告李冬升在原告处购买苗木,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孙成龙苗木款97400元〈玖万柒仟肆佰元〉,按双方协商致2015年10月份以前还5万〈伍万〉,余额在2016年10月份结清。特写此据。李冬升2014年10月23日。”因被告李冬升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本院提��诉讼,要求由被告支付欠款97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古城区成龙苗圃与被告李冬升因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古城区成龙苗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冬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古城区成龙苗圃欠款人民币97400.00元。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被告李冬升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芮玭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