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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与马骋原、马卫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马骋原,马卫,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旺角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3667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下称武警交通第三总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沙河镇豆各庄13号。负责人:刘国荣。委托代理人:XX丽,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宋琳,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骋原。被告:马卫。被告: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旺角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耿小华。委托代理人:陈洁,广西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臻,广西顶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4月25日开庭时间:2016年10月8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方:原告武警交通第三总队的委托代理人XX丽到庭。被告方:被告金旺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覃臻到庭。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损失51852元、交通费损失1289.4元,共计53141.4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2016年1月9日,马骋原及时粤M×××××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金旺角大酒店停车场停车位驶出,由于马骋原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向周围驻车停于停车位的xxxxxxx小型越野客车XXX),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九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马骋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X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XXXXX车在广西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自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2月26日,共支出维修费用51852元。XXXXX车的所有人系武警交通第三总队,在受损车辆维修期间,武警交通第三总队支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289.40元。粤M×××××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系马卫,事发时的驾驶员系马骋原,该车在事发时未投保有交强险。裁判理由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依职权作出的责任认定,证明力要大于其他证据,在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时,应当予以采纳。对交警部门认定马骋原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尹国生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骋原作为侵权人,应对本案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旺角公司作为事发停车场管理方,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要求被告金旺角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车辆在事发时未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马卫应当与被告马骋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各项赔偿损失的费用。1、维修费,原告提供有广西桂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维修时间证明,本院确认原告为维修受损车辆支出维修费51852元。2,替代交通工具费,原告提供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约车服务费发票,结合维修时间证明,本院确认原告在受损车辆维修期间支出替代交通工具费1289.40元。上述维修费51852元,由被告马骋原、马卫在2000元限额内连带赔偿给原告武警交通第三总队,剩余维修费49852元,由被告马骋原赔偿给原告武警交通第三总队。上述替代交通工具费1289.40元,由被告马骋原赔偿给原告武警交通第三总队。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骋原、马卫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马骋原赔偿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剩余车辆维修费49852元;三、被告马骋原赔偿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替代交通工具费1289.4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被告马骋原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骋原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微微人民陪审员  陈仑平人民陪审员  吴丹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勇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