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应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刘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5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刘应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6日,住四川省郫县。李强与刘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