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冯秋梅与高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梅,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冯秋梅。被执行人高爱国。申请执行人冯秋梅与被执行人高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冯秋梅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爱国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秋梅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