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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颜美羡与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美羡,李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颜美羡。被执行人李振强。申请执行人颜美羡与被执行人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