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八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5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八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八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谭燮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0876F。法定代表人:冯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智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佳宜,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八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5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中山市八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液压设备购销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双方提交起诉方人民法院仲裁解决”,属管辖权约定不明,不能据此认定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中山市板芙镇,故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液压设备购销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和相互谅解的原则,对于本合同条款发生的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第三款约定:“如有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起诉方人民法院仲裁解决。”上述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起诉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