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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恩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恩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653号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389号2栋。法定代表人:陈琳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生阁、林福明,系公司职员。被告:钟恩周,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恩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丽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