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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05年8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隆化县看守所。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景森、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28日11时许,刘某某与宋某甲在宋某甲家大门前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将宋某甲打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宋某甲在宋某甲家大门前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将宋某甲打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28日11时许,其回家路过宋某甲家门口,看见宋某甲抱着玉米秸秆在喂毛驴,宋某甲看见其过去就辱骂其,其就与宋某甲对骂。因之前宋某甲看见其就骂其,其一气之下就上前打宋某甲,先用拳头打了四拳,把宋某甲打倒在地上,又踢宋某甲脸上几脚,宋某甲脸上出血了,打完其就回家了。2、被害人宋某甲陈述,证实2016年1月28日上午,其去家门口拴驴,拴完驴就骂了驴几句,骂完后走到其家门前的水泥道上,刘某某正好走到其跟前什么也没说,一拳就打其左边的太阳穴上,一下就把其打蒙了,其当时都不知道脸上流血,刘某某再怎么打的其都不知道,醒来就在步古沟医院里了。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8日10点多其回到村里就看见宋某甲在自己家大门口东边的墙根处躺着,听说是刘某某打的,其把宋某甲扶起来弄回屋里,看见他左眼皮附近有一个大口子还在出血,别的伤没注意。4、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8日上午,在其家门前的水泥路上时,就看见有一大堆血,下了水泥道往其家大门口走,就见其弟弟宋某甲在其家大门东边的玉米秸那躺着满脸是血,其问宋某甲是谁打了他,宋某甲说是让同村的刘某某打的。5、现场勘验检察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7、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刘某某作案时诊断为无精神疾病,刘某某作案时存在良好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8、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05)隆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5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某于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且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惩罚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王尚华人民陪审员 姜   丽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