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勇与苏华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苏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66年7月25日生,壮族,南宁市江南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苏华庆,男,1983年9月8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华庆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华庆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商业广场七期6幢3单元604号房【武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