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9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094号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悠哉悠宅小区5号1-6。法定代表人董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琳、杨晓璐,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建华,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英代理审判员 高菲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