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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红与被告高峰、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高X,董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0722民初3632号原告何XX,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高X,男。被告董X,男。原告何XX与被告高X、董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