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红与被告高峰、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高X,董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0722民初3632号原告何XX,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高X,男。被告董X,男。原告何XX与被告高X、董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