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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吉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吉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初427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宋风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田,该公司法务部职工。被告:梁吉贤,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吉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结���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823.6元,滞纳金3313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1日原告开始为八一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6元/月/建筑平方米(居民0.45元、军区补0.15元)。2009年10月15日至2012年7月31日原告与内蒙古军区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八一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7元/月/建筑平方米(居民0.55元、军区补0.15元)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原告又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八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八一小区无一人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8元/月/建筑平方米(居民0.65元、军区补0.15元).原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环境卫生清洁,公��秩序良好,得到了广大业主和甲方的认可。被告拖欠2009年10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823.6元,滞纳金3313元,合计7136.6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缴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梁吉贤辩称,小区物业管理有问题,所以才导致被告不交物业费。小区16号楼1单元西面有一堆垃圾,物业一直不处理。小区道路上的狗粪没人清理,路面坑坑洼洼的,下雨就难以行走,物业公司也不管。草坪杂草丛生,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没有清扫过,下班时间业主家里水电有问题、楼道灯坏了、绿化面积被种了菜、乱拉电线、自行车被盗、跳广场舞没有时间限制,以上这些问题,物业都不进行管理。另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也没有沟通,被告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只要物业服务到位,被告马上交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提供与呼和��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八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的主体、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证明该合同合法有效;2、原告提供业主报修处理登记表,证明原告一直在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3、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并提交照片证明物业服务的问题,其中1张照片可以反映出存在电线乱拉问题,被告反映的垃圾和绿化问题,剩余照片不能反映全貌及时间,故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的问题;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13元,合同中约定逾期缴纳物业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交物业费每天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系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公司,且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八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了合同,被告在享受物业服务管理的同时应按合同内容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被告提出物业服务管不到位抗辩,并提交照片证明,但反映的绿化和垃圾问题,照片未反应出全貌,不能证明被告提出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提出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抗辩,故违约金部分本院适当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吉贤支付拖欠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0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3823.6元,违约金300元,共计412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梁吉贤负担。本判决��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