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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9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9328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费用总计人民币115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他与张某于2016年3月下旬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他家操办了订婚宴,并给付张某礼金20000元、金器钱51800元、小孩压岁钱2100元。2016年6月12日,张某因琐事与他发生争执,并提出分手。嗣后,他到张某家要求返还彩礼,张某表示愿意退还金器。他诚心诚意付出未能换得张某的诚心相待,且他为支付礼金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困难。被告张某辩称,她与王某于2016年3月下旬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之后她与王某多是通过电话、微信进行联系。之后她与王某商订于2016年5月12日订婚、××××年××月××日结婚。2016年5月12日订婚当天她母亲收到王某父亲给的2个红包,当时红包是封着的。她母亲拿到红包就放到了包里。2016年5月13日,她与母亲到张家港去购买金器时,母亲才告诉她红包一个装有8000元、一个装有31800元。2016年6月中旬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她告诉王某两人不合适不想继续交往。后来王某到她家讨要礼金,她同意返还已经购买的34000多元金器、红包8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下旬,张某与王某于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之后双方通过电话、微信进行联系,并商订于2016年5月12日订婚、××××年××月××日结婚。2016年5月12日订婚当天张某母亲收到王某父亲给的2个红包。2016年6月中旬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不想再与王某交往。后双方因返还彩礼数额协商未果,王某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15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年7月26日,张某与龚新尧签订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龚新尧代为参加其与王某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诉讼,代理权限: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的特别授权委托。2016年8月11日本院开庭审理王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龚新尧在代张某发表答辩意见时,辩称女方在2016年5月12日收到男方2个红包,总共是52000元、53000元,具体张某记不清了,其中一个红包内装有8000元。本院要求龚新尧与张某当庭核实红包金额,龚新尧陈述不用核实了,张某在向他的接案记录中对于数额进行了载明,总共是53000元。本院当庭与张某进行联系,张某陈述2016年5月12日她母亲收到王某父亲给的2个红包,一个装有8000元,一个装有31800元。2016年9月1日本院开庭时,审判人员当庭问张某及龚新尧为何二人对红包数额陈述不一,龚新尧陈述张某向他陈述的数额是压岁钱8000元、金器钱是三万多,在开庭前张某的母亲赵红娟向他陈述,说压岁钱是8000元,其他费用(含金器钱、烟钱等)总计有四万五左右,同时陈述用于购买金器花费34000元。审判人员问龚新尧在开庭时法院问的是红包的数额,并没有谈到烟钱及其他费用,对此有何解释,龚新尧陈述本案的起诉标的是11万多元,他陈述时可能理解错误,把部分费用加了进去。张某当庭同意返还王某彩礼53000元。庭审中,王某申请唐建华出庭作证,唐建华陈述:她家与王某的老家都是位于江阴市王家基。2016年5月12日,她作为邻居到王某家去帮忙做馄饨、团子。当天上午她看见王某的母亲因为钱放不下,就给了女方媒人邵瑞娟2个红包。吃过午饭后,王某的父母喊她到王某位于华西商贸城的新房子里去看看。她到王某家新房子后,因为肚子不舒服就去厕所,在去厕所经过房间时,看到女方媒人邵瑞娟把红包给了王某的父亲,王某的父亲给了张某的母亲2个一大一小的红包,红包是放在床上的,当时大红包的钱已经散了,她也看到张某的母亲点了这个钱。至于红包的数额她没有看到,但她问过王某的母亲,王某的母亲讲2个红包分别装有20000元、51800元。当时房间里面在场的人有张某、张某的母亲、伴娘、女方媒人邵瑞娟、王某的父母。庭审中,王某申请季芳出庭作证,季芳陈述:她家与王某的老家都是位于江阴市王家基。2016年5月12日,她作为邻居到王某家去帮忙做馄饨、团子。吃过午饭后,她本想回家,后来王某的父母叫她到王某位于华西商贸城的新房子里去看看。当时是唐建华肚子不舒服,她便陪唐建华去上厕所,在去厕所经过房间时,看到王某的父亲给了张某的母亲2个一大一小的红包,当时钱是放在床上的被子上。她看到一个红包是5叠,一个红包是2叠。大红包的钱是散出来了,所以是王某的父亲点给张某母亲的,小的红包她没有看到。当时房间里面在场的人有男方媒人、女方媒人、张某、张某的母亲、张某的同学、王某、王某的父亲。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女方媒人邵瑞娟了解本案相关情况,邵瑞娟陈述:她是张某的媒人,赵龙法是王某的媒人。王某与张某是经过她与赵龙法介绍相识的。2016年5月12日订婚当天早上8:30她及男方媒人就到了王某位于江阴市王家基的家里,跟着王某一起到了张某家。接到张某后,一行人便到王某位于华西商贸城的家里坐了一会,就去吃午饭。吃完午饭后王某的母亲就把2个红包放到她的包里,她也没有拿出来看看红包里面有多少钱。到了下午,王某的母亲把红包从她的包里拿出来交给了王某的父亲,并当着她及男方媒人的面,由王某的父亲把2个红包交给她,并由她交给了张某的母亲。因为红包是装在她的包里,在从包里拿出红包时一个红包里面的钱散了出来,王某的父亲就弯腰把红包的钱捡了起来。当时交接时双方没有点过红包的款项。当时房间里面有王某、王某的父母、她、男方媒人、张某、张某的母亲,至于其他人她记不起来了。房间门是开着的,是有人进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男方媒人赵龙法了解本案相关情况,赵龙法陈述:在介绍张某与王某认识之前,他已经给王某介绍过几个对象,但由于女方不满意均没有成功。后来他作为男方媒人,邵瑞娟作为女方媒人,介绍王某与张某认识了,之后就他们自行交往。按照平常的流程,如果双方谈的好,就要吃成功饭、订婚、结婚。对于王某与张某的成功饭他也没有去吃过。2016年5月12日订婚当天,他是上午11点左右到王某家那边吃的午饭。吃完饭后他就回家了。到了下午3点左右,王某母亲打电话让他到王某的新房子去。去的时候,屋子房间里面王某的父母、张某的母亲、张某的外婆、邵瑞娟都已经在了,至于其他人他没有注意,屋子房间的门是开着的。当时是从邵瑞娟的包里拿出的红包,由王某的父亲交给了张某的母亲。当时他也挺纳闷,因为按照流程应该是男方的父母把红包给他,再由他交给女方媒人,由女方媒人交给女方。但当天这个钱没有经过他的手。至于红包里面多少钱他也没有看到他们点,在看到女方拿到钱之后他就走了。在双方吃成功饭前,女方跟他讲按照新桥镇那里的风俗,男方应当给女方的礼金数额为六七万。他就跟女方讲华士镇这边没有这么多,就只有两万多。他也回来跟男方家里讲过这个事,王某的父亲就说有点高,也就是三万来块钱的样子。之后他就没有再参与这个事了,至于男女双方所谈的礼金他也不知道。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某的母亲赵红娟了解本案相关情况,赵红娟陈述:2015年过年后不久,她通过哥哥的亲家母认识了女方媒人邵瑞娟。2016年3月邵瑞娟跟男方媒人赵龙法介绍王某与张某认识,认识后张某与王某进行了交往,但没有同居。2016年4月中旬,王某及其父母到了张某奶奶家商谈了订婚事宜,在商谈时王某的父母讲礼金就20000多元,她们说太少,最起码要30000元,后来商定下来是31800元,当时男女双方媒人均不在场。2016年5月12日,王某的父亲跟邵瑞娟给了她一大一小2个红包,其中大的红包钱散了,有1800元从中掉了出来,王某的父亲还数了这1800元,其他红包数额没有清点。当时王某父亲给她红包时,在场的人有她母亲、她、张某、张某的同学、王某的父母、邵瑞娟。2016年5月13日,她带张某去买金器时跟张某讲到总共收了39800元。当审判人员问赵红娟在商量礼金时媒人有无在场时,赵红娟一会儿陈述媒人在场,一会陈述订婚前在4月份时,是在她妈妈家商量的,她妈妈、哥哥都在,她也记不清媒人在不在了。当审判人员问赵红娟在2016年3月下旬张某才与王某认识,刚过4月你就已经跟王某家商量好金器钱,商量好金器钱后再征求张某是否同意订婚,这个过程是否符合常理时,赵红娟陈述过程确实是这样的。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约系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所谓彩礼,是指男方以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量的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彩礼数额问题,王某主张给付张某彩礼费用115350元,张某仅承认她母亲收到王某父亲给的2个红包,对于王某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王某为证明2016年5月12日当天给付张某2个红包的金额为71800元,申请唐建华、季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唐建华到庭陈述她看到王某父亲给张某母亲一大一小2个红包中的大红包内的钱已经散了,张某母亲也点了钱。对于红包的数额她没有看到,但她问过王某的母亲,王某的母亲讲2个红包分别装有20000元、51800元。季芳到庭陈述她看到王某的父亲给张某母亲一大一小2个红包中大红包内的钱已经散了,一个红包是5叠,一个红包是2叠。对此,邵瑞娟陈述2016年5月12日当天王某的母亲把2个红包从她的包里拿出来交给了王某的父亲,并当着她及男方媒人的面,由王某的父亲把2个红包交给她,并由她交给了张某的母亲,交接时未清点红包数额。红包从她包里拿出来时大红包的钱是散了,当时交付红包时房门是开着的。赵龙法陈述到当天下午3点左右,他到王某新房子后看到2个红包是从邵瑞娟的包里拿出来的,由王某父亲交给了张某母亲,红包未经过他的手,他没有看到双方清点红包内款项的数额,当时交付红包时房门是开着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应当诚实、信用,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本案中,关于红包内款项数额问题,王某在诉状及庭审中明确是大红包装有51800元、小红包装有20000元共计71800元,并申请唐建华、季芳出庭作证,邵瑞娟、赵龙法均陈述交付红包时房门是开着的,因此唐建华、季芳是完全有可能看清房间内红包交付情况的,尽管各方当事人对红包内款项有无清点存有争议,但唐建华询问王某母亲红包款项时,王某母亲告诉唐建华大红包装有51800元、小红包装有20000元。在王某、张某订婚当天,根据现有证据未证明双方及其家人关系已经恶化,此时亦未有证据证明王某母亲对红包款项的数额进行了编造,因此唐建华、季芳的陈述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反观张某、赵红娟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红包数额的陈述,时而称是39800元,时而称是52000、53000元,且没有对陈述不一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为虽双方对红包数额有争议,但当天红包的数额应是确定的,张某一方前后陈述不一,本院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综上,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认定王某给付张某礼金数额为71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某彩礼718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元,由王某负担495元,由张某负担8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雨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