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刘水连、许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刘水连,许元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9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主要负责人:凌正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水连,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许元生,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刘水连、许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归还了结欠的利息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