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何某某、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又名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某某、冯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某、冯某乙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继宏审判员 董恩国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