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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跃与丁红雨、燕元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跃,丁红雨,燕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徐跃,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丁红雨,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燕元法,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徐跃与丁红雨、燕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丁红雨、燕元法的银行存款,未发现丁红雨可供执行财产,已执行燕元法银行存款50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丁红雨、燕元法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丁红雨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燕元法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吕 瑞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