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源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翟慎周、王玉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慎周,王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源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翟慎周(洲),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西河南村村民。被执行人王玉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慎周与被执行人王玉成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慎周以经协商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元执字第3441号案终结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