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宗德与重庆曼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宗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820号起诉人雷宗德,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钟在勇,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9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雷宗德的起诉状,雷宗德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重庆曼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重庆曼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押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也超过了本院管辖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雷宗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娄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