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焦志贵申请执行李占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志贵,李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焦志贵,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占秀,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本院(2016)川0802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占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占秀银行存款2775元(运输费27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