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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周云、刘后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周云,刘后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12号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后平,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周云、刘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