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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708号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洋,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负责人:王某某。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被告已口头承诺会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奇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