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刑初49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蒋玲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曹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南京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名义,从南京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南京市鼓楼区XX北路41号圣淘沙广场商铺十年使用权。之后,被告人曹某以汇融公司十年期租赁权一次性转让,同时指定江苏龙辉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商铺,并报以固定收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期限十年,到期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在十年内按季度支付固定收益,以此吸引投资。被告人曹某聘请十多家房地产销售中介公司通过打电话、发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圣淘沙商业广场商铺十年使用权转让项目。经审计,被告人曹某利用圣淘沙商业广场商铺十年使用权转让项目,向集资参与人鲍某燕、季某已、蔡某梅、蔡某徽、陈某宝、陈某、楚某荣、董某红、樊某三、贾某秀、江某玲、姜某英、李某伟、李某杰、刘某安、吕某龙、莫某新、潘某峰、侍某利、王某、王某甲、王某英、王某富、王某妹、王某乙、王某喜、吴某晖、熊某和、徐某芬、徐某燕、颜某贞、杨某婷、张某、张某凤、张某慧、赵某霞、赵某平、周某香、陈某昊、周某等40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031412元,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783324.79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6248087.21元。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曹某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XX路54号602室房屋1套。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担保合同、收据、POS机签购单、网上银行查询单、商铺承租户统计表、合同、曹某名下房产情况证明、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等,证人张某甲、刘某甲、王某、宋某、陈某、许某、沈某伦、刘某乙、孙某、薛某、刘某丙、张某乙、余某、洪某、袁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鲍某燕、季某已、蔡某梅、蔡某徽、陈某宝、陈某、楚某荣、董某红、樊某三、贾某秀、江某玲、姜某英、李某杰、刘某安、吕某龙、莫某新、潘某峰、侍某利、王某、王某甲、王某英、王某富、王某妹、王某乙、王某喜、吴某晖、熊某和、徐某芬、徐某燕、杨某婷、张某、张某凤、赵某霞、赵某平、周某香、陈某昊、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辩解,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汇融公司自成立之后,主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件应认定汇融公司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出全部集资款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友华人民陪审员 吕汉宁人民陪审员 童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 程见习书记员 XX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