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波与日月红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日月红超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518号原告张波,男,1981年7月1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法定代理人李海英,女,1955年7月21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日月红超市,住所地,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号。法定代理人毛英。原告张波诉被告日月红超市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耿爱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日月红超市”。本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没有“日月红超市”登记档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确定存在这一主体,故原告起诉的被告“日月红超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兴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