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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青岛鑫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聪,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345号。法定代表人:常路营,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鑫顺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5266号驳回中建一局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中建一局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中建一局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鑫顺德公司对于中建一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鑫顺德公司依据该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所签涉案采购合同等证据材料,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以中建一局公司为原审被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合同之诉;本案中,中建一局公司系涉案采购合同的签约甲方,鑫顺德公司系签约乙方,双方住所地均属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建一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涉案采购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关于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即为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建一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鑫顺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中建一局公司所提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雅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