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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虞嘉铭与程发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嘉铭,程发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03号原告:虞嘉铭,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发来,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虞嘉铭诉被告程发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虞嘉铭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嘉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虞嘉铭负担。审 判 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