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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生财与福建中旋建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财,福建中旋建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吴生财,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晒口街道高峰村村民。被执行人:福建中旋建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舜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生财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旋建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邵劳仲案(2015)169号裁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中旋建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土地被我院处置完毕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781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