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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清远市东辉置业有限公司、欧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东辉置业有限公司,欧国兴,清远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东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8号区方正二街*号东辉汇信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卢剑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国兴,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系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厂的经营者。原审被告:清远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邓建安。原审被告:陈健标,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清远市东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国兴、原审被告清远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健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6月31日向清远市东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7532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清远市东辉置业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东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伟诚代理审判员  刘永戈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如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