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4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孙高超与广州市靓邦素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412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超,广州市靓邦素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4128号原告:孙高超,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广州市靓邦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赖锡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超诉被告广州市靓邦素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高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孙高超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