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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丰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丰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36304-2,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泰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曹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7001-2,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中兴社区振兴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丰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大南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确认,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