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家堂与詹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堂,詹俊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7民初766号原告:陈家堂,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詹俊雄,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原告陈家堂与被告詹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俊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自2010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詹俊雄于2010年1月20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2010年6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30000元,剩余10000元一直未还。2014年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1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端午节归还,但未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被告詹俊雄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詹俊雄向原告陈家堂出具一份10000元的欠条,欠条未签署日期,未约定利息。2016年6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家堂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詹俊雄向原告出具一份10000元的欠条,结合原告陈述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欠条中载明的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被告拒不到庭积极应诉,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詹俊雄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欠条未签署日期,亦未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詹俊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俊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陈家堂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詹俊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吴水林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秦小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