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23号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霞,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跃俊。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0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490元(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小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