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佳木斯市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东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佳木斯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树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喆,职务,市长。本院做出的(2012)桃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桃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