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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执569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海,张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海,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瑞云,女,生于1983年4月11日,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杨学海与被执行人张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瑞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学海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学海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瑞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瑞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海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书面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铁审 判 员  冯浩宁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