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孙威与武舒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威,武舒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2468号原告:孙威,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被告:武舒鑫,男,1986年3月7日出生。原告孙威与被告武舒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尤文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舒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将其不锈钢门窗、广告牌加工制作安装事宜承包给原告完成,并具体约定了费用支付等,但是在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约定事项后,至2015年7月,被告仍欠原告3万元余款未付,在原告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武舒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孙威与武舒鑫之间存在口头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孙威为武舒鑫加工不锈钢门窗。2015年7月29日,武舒鑫向孙威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武舒鑫于2015年7月29日欠孙威人民币叁万元整,本欠款必须于2015年12月30日还清欠款”,欠条出具后,武舒鑫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孙威与武舒鑫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武舒鑫在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欠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孙威要求武舒鑫支付欠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武舒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舒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威欠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武舒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