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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云根、潘丽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根,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何云根,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潘丽端,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宜州市。。被执行人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1464391。法定代表人潘丽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云根与被执行人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坐落在金山口工业园区1#、2#、3#、4#厂房。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坐落在金山口工业园区1#、2#、3#、4#厂房及附属建筑物,但因该公司无房屋产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无法变现。于2016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何云根工资65400元及利息,至今分文未履行。被执行人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所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水根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