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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民勤县军芳装饰店与姜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姜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102号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负责人:李军芳,男,民勤县人。被告:姜有祥,男,民勤县人。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诉被告姜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承担。审判员  曹明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