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民勤县军芳装饰店与姜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姜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102号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负责人:李军芳,男,民勤县人。被告:姜有祥,男,民勤县人。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诉被告姜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承担。审判员 曹明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