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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公执字第00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谭李曦与苏四维董国荣等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李曦,苏四维,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公执字第00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李曦,男,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苏四维,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9组附2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谭李曦与被执行人苏四维,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渝证字第59413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四维,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公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李曦于2015-0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国荣死亡,被执行人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由本院(2016)渝05破5号裁定破产并由九龙坡区法院受理。同时,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四维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债权人意见,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为此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公执字第00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渝证字第59413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翟 林审判员 张小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