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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安基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禹通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安基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禹通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基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禹通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王子明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丛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