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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王东双、杨庆和、张永香、李凤军、贺百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张永香,李凤军,贺百军,XX,王东双,杨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4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利国,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三段62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张永香,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朝阳县羊山镇偏道沟村第六组0323号。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6808241081。被执行人:李凤军,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6803211078。被执行人:贺百军,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朝阳县羊山镇偏道沟村第四组0100号。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6810031112。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朝阳县羊山镇偏道村五组。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7805041062。被执行人:王东双,女,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四段104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为:211303196104290421。被执行人:杨庆和,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2113021962090424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凤军、张永香、贺百军、XX、杨庆和、王东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王大祥、张建国为六被执行人担保,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后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