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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民初2115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徐某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6月结婚,于2003年1月生育一子。婚后,被告常年不在家,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1月,原告与被告登记复婚,但被告仍不回家,并于2015年4月20日失踪。2015年5月底,沈阳市公安局将被告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5月,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请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现在处于在逃状态,暂时不主张抚养费。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6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03年1月13日,双方生育一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不睦,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离婚,后于2014年1月8日登记复婚。2015年5月,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另查,2015年5月,沈阳市大东区分局前进派出所在网上登记被告刑拘在逃。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2002年登记结婚至今已十余年,期间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不睦,双方曾登记离婚,对双方感情有一定影响。2015年5月,被告因刑拘在逃,对双方夫妻感情有重大影响。2015年5月,原告曾到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被告仍系在逃状态,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考虑到原、被告现在的实际情况,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随原告赵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艾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