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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凤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凤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成武先农坛大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爱中,局长。被执行苗从善。被执行人吴凤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二被执行人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春审判员 袁雪峰审判员 苗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