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特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玉建、吴国强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玉建,吴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759号申请人:宋玉建,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长陵乡杨围孜村谢庄东队。申请人:吴国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乐村骆宅。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宋玉建、吴国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玉建、吴国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30日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国强支付宋玉建货款37万元,分期履行:从2016年10月到12月的每月30日前各支付1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9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10万元。二、若吴国强有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货款(按374024元扣除2016年9月29日后已付款项)到期,吴国强除需支付剩余货款外,尚应支付利息损失(以剩余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共同向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