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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滁州市市场服务中心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市场服务中心,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609067-4。法定代表人:朱永进,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善夫,滁州市市场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4056-0。负责人:邓慧青,该单位临时负责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市场服务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银行存款320万元或冻结、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承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