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紫霜与李天生、陈丽容、曾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紫霜,李天生,陈丽容,曾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杨紫霜,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天生,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丽容,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曾玉霞,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杨紫霜与被执行人李天生、陈丽容、曾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李天生、陈丽容、曾玉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紫霜借款18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天生、陈丽容、曾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2月9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天生、陈丽容、曾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天生、陈丽容、曾玉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借款18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