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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传亮与武卫寒、戚雪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亮,武卫寒,戚雪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李传亮,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卫寒,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戚雪粉,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李传亮与戚雪粉、武卫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滑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戚雪粉、武卫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传亮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戚雪粉、武卫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戚雪粉、武卫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传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