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靳某1与靳某2、靳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1,靳某2,靳某3,靳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50号原告靳某1,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靳某2,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靳某3,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靳某4,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1诉被告靳某2、靳某3、靳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某2、靳某3、靳某4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靳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某2、靳某3、靳某4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靳某1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