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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世兰、孟令刚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兰,孟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92号申请执行孟祥利,男,1941年9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申请执行人张世兰,女,1943年9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孟令刚,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利、张世兰与被执行人孟令刚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