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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秋梅与郭盼乐、卢奕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梅,郭盼乐,卢奕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183号原告杨秋梅,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周锐铃,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被告郭盼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宝丰县,现住本市新城区。被告卢奕杉,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盼乐妻子。原告杨秋梅与被告郭盼乐、卢奕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秋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秋梅在诉讼中自愿���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杨秋梅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梦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