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59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佳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郭大贵,何义波,江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9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87126174G。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47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41411。法定代表人:郭大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佳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三清大道36号东方家园2号楼6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50869405。法定代表人:何义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大贵,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何义波,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江爱荣,女,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佳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郭大贵、江爱荣、何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佳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郭大贵、江爱荣、何义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债权3,023,020.31元,执行到位238万元,未受偿643020.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渊 搜索“”